
最高检《意见》是隔离冤案的“防火墙”
最高检9月6日下发《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》,对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、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、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等,提出了明确要求。《意见》强调: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,对于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;对于命案等重大案件,应当强化对实物证据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,对于其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,必须坚持最严格的标准。
孤证不为定说。重口供、轻证据的实质,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,有悖于“无罪推定”“疑罪从无”的现代司法原则,容易导致刑讯逼供。这在既往的聂作斌案、佘祥林案、赵作海案、张辉张高平案等一系列冤狱中可以得到印证。
其实,关于“无罪推定”“疑罪从无”的现代司法原则,我国在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2条明确规定:“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。”第162条明确规定:“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作出证据不足、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。”最高检再发《意见》明确“仅有疑犯口供无其他证据禁定罪”,既是对现有法律条文的重申,对“有法不依”现象的反拨,同时在现实操作层面又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。
其一,一些职务犯罪行为,诸如贪污贿赂、渎职、刑讯逼供等等,是由检察机关直接管辖,负责案件侦查。所以,《意见》在检察系统内部,有望做到绝对的令行禁止。
其二,犯罪嫌疑人的逮捕、起诉,都要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关。对于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情况达不到法律要求的,坚决不予批捕、不予起诉,卷宗退回侦查机关。《意见》提出,要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,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,这就是在强化对错捕、错诉行为的究责机制。检察机关积极履职,严把逮捕审查关、起诉审查关,就如在犯罪嫌疑人和冤假错案之间巩固了“防火墙”。
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,本有监督之责,但是囿于我国尚未建立审查警察行为是否合法的司法审查制度,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也就一直在操作层面略显乏力。而此次,《意见》要求“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、突发性恶性案件、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,应当与侦查机关协商,通过介入现场勘查、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,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、固定和完善证据”,也就推进了一步,在机制层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,可称一个亮点。
公检法三家,本是各司其职、相互制衡的关系,一家负责案件侦查,一家负责办案监督和逮捕、起诉的审查以及公诉,一家负责案件审理。既往的诸如聂作斌案、佘祥林案、赵作海案等个别冤狱,却不乏三家通力合作、一起底线失守的结果;只要其中一家恪守法律标准、程序要求,恐怕大错就不会铸成。此次,《意见》提出“实施案件质量分析评查通报,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考评体系,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数、批捕率、起诉率、有罪判决率等”,也直面了这一问题。对这一科学的考评体系的建成,我们满怀期待,拭目以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