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典案例

劳动合同纠纷案例(一)

 

委托人:梁某某

       委托事项:二审辩护

诉讼标的:40万元

受理法院: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
代理结果:胜诉

主办律师:韦娟律师、曾君律师


本案是一个较为标准的劳动合同纠纷。

涉及 工资如何认定?  违约赔偿金额如何确定?  以及  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降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?


 一、基本案情

梁某某系香飘公司销售人员,于2004年6月入职。根据2008年度香飘公司《销售人员工作职责与待遇书》,提成方法为:销售超过最低价人民币(以下币种同)0.5元以上的销售价,销售人员每张先提0.5元/张余下的利润由销售人员与公司对分。

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间香飘公司未与梁某某结算过提成奖金。2010年度梁某某销售额为2,070,516.38元,2011年1月至3月销售额为346,973.90元。香飘公司与梁某某劳动关系于2011年3月31日解除,梁某某工资发放到该日。

2011年6月16日梁某某向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香飘公司支付2011年3月工资2,000元、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间报销款3,000元、2010年油费补贴10,000元、2011年油费补贴2,500元、2010年提成奖金174,697.50元、2011年1月至3月提成奖金36,196元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3,632元。

香飘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诉讼,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,不服一审法院判决,提起上诉。

二、主办律师评述

首先,劳动者的工资包括狭义的月工资、报销款和提成奖金组成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也应当以此为标准支付。

香飘公司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支付梁某某提成奖金?双方对2008年度《销售人员工作待遇书》的真实性都予以确认,达成合意;但是公司主张2010年后依据2010年度《销售人员工作待遇书》约定的标准来计算,梁某某表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,公司应当就2010年度《销售人员工作待遇书》真实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。也即,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就《销售人员工作待遇书》达成合意的情况下,公司不能擅自降低、更改劳动者的劳动待遇、福利等。

三、代理结果

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,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,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。